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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说明

一、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1条

2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2条

3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3.1、5.3.2、5.3.3条

4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工、库房屋顶不应漏水,同时应防止室内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5条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第5.2.3、5.2.4、5.2.5、5.3.1、5.3.2条

5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6.1条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第5.3.3条

6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6.2条

二、工艺设备

7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4条

8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5.7条

9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2.2条

10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2.3条

11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2条

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3条

13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7.2条

14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1条

15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440-2008

第5.2.1.4条

16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现象。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440-2008

第5.2.1.8条

17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7.5.1条

18

泄爆口的位置应靠近可能产生引爆源的地方;应尽量在围包体顶部或上部开设,不得泄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以免点燃其他可燃物;不得泄向公共场所以免泄爆伤人。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5605-1995

第4.5.7条

三、防雷防静电

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1条

20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2.1、6.3.2.2、6.3.2.3、6.2.2.4、6.3.2.5条

四、防爆电气

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3条

2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3.4条

23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第5.1条

24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第3.4.2条

25

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第3.3.1条

26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在螺纹上应涂以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脂。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

管径为25mm及以下的钢管不应少于5扣;管径为32mm及以上的钢管不应少于6扣。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第3.3.2.1、3.3.2.2条

27

钢管配线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电机的进线口;

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管路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7—96

第3.3.6.1、3.3.6.2、3.3.6.3条

28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不宜用移动式电气设备。若必须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时,导线应选用YC或YCW橡胶电缆。

《粮 食 加 工 、 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

GB17440-2008

第6.2.9条

五、通风、除尘

29

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6.1条

30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6.2条

31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6.3条

32

宜采用袋式收尘器并优先采用外滤型式。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1.3条

33

收尘器宜安装于室外;如安装于室内,其泄爆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并根据粉尘属性确定是否设立隔(阻)爆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1.8条

34

在收尘器进、出风口处宜设置隔离阀,并安装温度监控装置。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1.13条

35

脉冲喷吹灰袋式收尘器宜采用N2CO2或其他惰性气体作为清灰气源。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17919-2008

第4.3.1条

六、消防

36

 应根据粉尘的物理化学性质,正确选用灭火剂;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4.1条

37

灭火时,应防止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4.2条

38

若燃烧物与水接触能生成爆炸性气体,不应用水灭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4.3条

七、作业安全

39

粉尘云能够被碰撞产生的火花引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发生,同时,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1条

40

没有与明火作业等效的保护措施不应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6.4.4条

41

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都应及时清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3.1条

42

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8.3.2条

43

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第9.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