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局梳理了四个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1.2023年2月24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井下-500m中段盲竖井循环运输巷道掘进工作面迎头岩性发生变化,未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及时支护到迎头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对企业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饰面石材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山存在采场边坡临边部位未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标识,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锯切作业时未在绳锯外侧安置安全防护栏栅、周围人员未退到安全位置等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

3.2023年3月1日,四川省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对四川某矿业资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五职”矿长,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未按设计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企业处以34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马某罚款670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阚某罚款41000.00元。

4.2023年3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应急管理局对宜宾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企业2022年实际开采量122.26万吨,该矿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18000.00元,对矿长周某处罚款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二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局梳理了四个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1.2023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矿业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人员进行矿山生产作业,开采出的成品荒料约200立方米,堆放在开采区域的西北方,剥离的废料堆放在开采区域周围。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矿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3年4月27日,接到电话举报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一采石场存在非法采矿行为,萝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某采石场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采石场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随即立案调查。经查,该采石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2019年10月份开始存在生产行为,且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进行生产。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该企业处230000.00元罚款。

3.2023年5月9日至5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贵州局,贵州省应急管理厅,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共同对松桃县某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锰矿开展抽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能力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图纸未及时更新、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通风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等多项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企业3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总计1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3年6月6日,国家矿山局山西局对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某金属矿进行检查,发现项目部负责人陈某在通风斜坡道坡底抽烟。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灵丘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陈某罚款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三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为督促非煤矿山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局梳理了三个非煤矿山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警示矿山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

1.2023年7月24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井下部分局部通风机、电缆、变压器、配电柜无矿安标志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2023年9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某石灰石矿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55000.00元,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25000.00元。

3.2023年9月4日,辽宁省北票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地下开采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斜坡道开口标高和位置与安全设施设计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责令采区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10000.00元罚款,对总经理刘某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对技术科长高某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3年第四批

典型执法案例

(非煤矿山)

1.2023年7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对济宁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灰岩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灰岩矿运输廊道环保封闭项目的外包队伍为徐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有两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1人无证作业、1人所持证件为假证。徐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无证、假证人员从事焊接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张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网上制售假证的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2023年10月3日,福建省南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顺昌县某萤石矿进行暗查暗访时发现,该矿存在未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140m以上老采空区积水情况、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绘制的+162m及+140m中段平面图未体现采空区位置、现状,巷道围岩破碎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安全出口不畅通等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萤石矿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2023年10月1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金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施工作业的项目部应急指挥机构人员与应急预案不符、项目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等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给予该金矿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