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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新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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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789992、2789991、2789919
联系地址:丽水市括苍路北端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二楼(职高对面)
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下列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4.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资料准备:
1.培训申请表1张(本站下载或培训时填写);
2.一寸免冠彩色证件近照2张(底色无要求);
3.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对),或者学历证明原件1张(学历证明书本站下载),或者户口本复印件(登记文化程度为初中及以上,带原件核对);
4.身份证复印件1张;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身份证原件。
(读取电子照片用于考试及制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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